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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区别与适用范围)

一、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的概念

        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的具有纪法刚性约束的建议文书。《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在部署2020年工作任务时,专门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突出问题导向、督促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加强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

        二、两者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一是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其中,“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则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委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之一便是“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实施主体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建议书的实施主体则是国家监察机关。

        二是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1994年3月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主要有七种: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建议的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适用情形一般来说主要包括: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由此可见,纪律检查建议书通常是纪检机关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更多针对的是违纪党员;监察建议书则更多针对单位本身存在问题需要整改或者完善。实践操作中可根据发现问题的具体性质,单独或合并使用这两种建议。

        三、如何规范使用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

为保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权威性、严肃性,制发文书时必须严格审批,规范运转。主要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规范制发主体。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制发主体一般为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按照“谁办理谁提出”的原则,具体承办部门可以是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二是规范文书格式。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内容格式应当统一,主要包括主送单位的全称、问题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纪违法现象、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党纪国法依据、整改意见、要求事项等内容。三是规范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在初核报告、审查调查报告或专项检查、监督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下发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的处置意见,经主管领导和审理部门审核后,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形成建议文书。四是规范运转办理程序。从印发、送达、管理、督办等环节入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整合各部门力量,确保办理规范有序。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文书应由各级纪委监委办公厅(室)统一负责编号登记、审核校对和排版印制。提出建议的承办部门负责将文书送达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进行落实,抄送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的主管部门及与其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并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汇总统计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室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让监督“长牙”“带电”,就不能让建议书流于形式,应当充分认识到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重要性,从跟踪督办、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三个环节入手,确保“两个建议”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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