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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男子替朋友在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专家解读…

近日,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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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郑州日报微博视频截图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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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判的好,在网络也不能辱骂他人!”、“为朋友出气,看朋友替不替你坐牢”、“是不是觉得网上骂人没人认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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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发稿前,话题#男子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登上微博热搜。

广东茂名一村民微信群骂人,法院审理其公开道歉

微信群骂人的例子并不新鲜,据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此前5月份,广东茂名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始于微信群的名誉权纠纷。

黄某锋与黄某佳是同村村民。2020年12月2日,黄某锋与黄某佳因黄某佳建造围墙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后,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一份《协议书》。2020年12月4日,黄某佳开始修建围墙,黄某锋认为黄某佳修建的围墙超过了双方《协议书》约定的界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于是,黄某锋就开始拆除黄某佳在建的围墙。黄某佳看到自家围墙被拆,就拍摄了黄某锋拆围墙的视频,并将视频发送在微信群“某村乡亲欢聚群”,还附带在该群发表辱骂的文字或语音。其后,黄某锋以黄某佳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黄某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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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500983874

法院审理认为,“某村乡亲欢聚群”主要成员为某村村民,事发时有303人在群。黄某佳发表的侮辱性言论,必然导致黄某锋社会评价降低,影响黄某锋的工作生活,黄某佳的行为侵犯了黄某锋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锋要求黄某佳在所在村的公共宣传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信,在微信“某村乡亲欢聚群”向黄某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法院判决黄某佳在微信“某村乡亲欢聚群”公开向黄某锋赔礼道歉,并在所在村的公共宣传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黄某锋的名誉。

微信群有人骂人?群主要负法律责任!主审法官以案说法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去年8月报道,微信群为群体交流沟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微信群所引发的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期,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两起案例引发关注。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如何判定微信群群主“不作为”?判例意义何在?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对话相关法律和互联网领域专业人士。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群主“不作为”案件主审法官李朋:判决有多重依据,微信用户应正确行使权利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是相关案件主审法官,他接受《新闻有观点》采访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比如,一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而另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李朋表示,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它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互联网法院审判都是通过网络完成,这种维权方式成本较低且高效。李朋介绍,提交材料、答辩、沟通调解以及开庭庭审等环节,都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在线完成,包括判决书的送达也是发送电子版。李朋说,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才导致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

李朋表示,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互联网法学专家支振锋:广州互联网法院“开风气之先”,参考意义重大

对于新披露的相关案件判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表示,“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是开风气之先”。

支振锋表示,我国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很快就有了与言论表达相关的法律规定,2000年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九不准”,包括侮辱诽谤、恶意谩骂等禁止性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群组设定管理责任,最典型的就是微信群群主。

在该案例审理之后,很多网友表示“恐慌”,不明白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支振锋表示,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你只要尽到义务了,也不用担心有什么过多的责任。”在这两起案例中,不仅是互联网群组问题,还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对于建群的物业公司来说,具有双重管理义务。

支振锋表示,诉讼在线化和便利化是全世界的趋势,我国的诉讼在线化走在了全世界前列。自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之后,“这是我第一次见到具体的判决,该案例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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